浙农计发〔2008〕2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8〕1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要求,2008年我省继续实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为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资金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原则
2008年购机补贴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以粮油生产机械为重点,兼顾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对粮油生产、水产养殖、奶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不同机械实行差别补贴,对欠发达地区实行倾斜。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粮食播种面积、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在用农业机械存量和农民需求情况,确定2008年中央资金专项实施县(市、区)及补贴资金额度(见附件1)。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本省籍农民(含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组织。
(二)补贴范围
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含油菜播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含油菜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奶业生产机械、水产养殖生产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和设施农业装备等10大类32种机具。其中茶叶修剪、采摘机械仅限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享受。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优先次序: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以未享受2005-2007年补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和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为优先补贴对象,以水稻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为优先补贴机具。
三、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补贴额度按机具价格的30%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补贴限额8万元。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实施县用于补贴8马力以下小型拖拉机、茶叶加工机械、设施农业喷滴灌设备、水果分级机械和薯类收获机械等5种机具(目录中带*的)的中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下达中央补贴资金额度的20%。具体机型补贴额度详见“目录”。
2.省、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水稻机插秧盘、茶叶修剪机械、采摘机械和省补贴标准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植保机械和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等4种机具的差额部分,并对不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县(市、区)实施补贴。其中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60%,植保机械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40%,茶叶修剪机械、采摘机械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30%,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7万元。省、县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户农民本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各不超过6台。
四、申购程序
1.申购。购机者须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机型、数量,在购机者所在地(乡镇和村)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见附件3)。
3.购机。购机者须到省农业厅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购机(不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县除外),才能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4.付款。用户购机时向经销商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中央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有选配的应注明)。
5.结算。经销商提供购机补贴协议、发票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补贴机具结算清单(见附件4),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购机价格,在购机协议(一式三份)上填写“核实备注表”,加盖“已核实”印章,出具核实汇总表(见附件5),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购机补贴协议、发票复印件按购机户粘贴在左上角)。省农业厅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清单,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申请。
6.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补贴购机情况、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农机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2008年9月底前以农业局、财政局联合文件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购机情况审核后,由省财政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有关市、县(市、区)。
五、管理与监督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资金计划数组织实施,各地于8月20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反馈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省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剂资金计划。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各地要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农业机械存量结构,严格把好购机申请审核关,做好区域性购机平衡调控,优化农机配置,避免区域内农机存量过饱和及结构不合理等现象。
3.凡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喷漆标志,享受补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必须上牌发证,并接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年检年审。所有补贴机具要进行登记、编号,按一机一档的要求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7)。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
4.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转让,不得跨省域出租,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核减或停止相应市、县(市、区)的第二年补贴资金。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5.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好审核关,分级落实购机补贴和农机具使用管理责任。对于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的行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补贴机具价格的监管,确保农民得到农机补贴带来的全部实惠。“目录”内规定的机具价格是本年度的最高限价,年度内只能下浮,不能上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协调监管,确保农民受益。
7.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购置农业机械实行政府补贴,是我省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强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装备支撑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2008年农机补贴专项实施的具体意见,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细抓紧抓好。同时,加强宣传,保证购机补贴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要及时做好资金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对取得的成效和好的典型要及时上报,全年的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补贴机具电子档案资料[包括中央补贴机具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和财政补贴机具档案(档案一、二)]于10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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