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68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农机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范围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是否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范培训;农机监理机构是否严格规范办理拖拉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业务;有关工程施建单位、矿山企业拖拉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无牌无证、脱检脱保、违法载人、超载超速、擅自改装等严重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外省籍拖拉机情况。
    三、工作方法与步骤
    专项行动结合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并由各地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7月下旬前)。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进行认真自查,并督促指导当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关工程施建单位、矿山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无牌无证、脱检脱保、违法载人、超载超速、擅自改装等严重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二)地方督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其中农机行业督查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单位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和经营等情况。各市、县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检查,各市于8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农机管理局。
    (三)省级督查阶段(8月中旬)。省农业厅协同有关厅局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农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查处情况;农机事故统计上报执行情况;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等。
    (四)上级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各级积极做好相关准备,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的督查组检查。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第四季度)。检查相关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四、工作要求
    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安委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有力抓手。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强化舆论监督,争取群众支持,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扎实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