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站(局、处)、农机监理所(站):
为认真贯彻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转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切实开展外省籍拖拉机安全整治,结合农业部《关于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外省籍拖拉机问题日益严重,跨省异地违规机车不断涌入,引发的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据统计,上半年外省籍拖拉机肇事引发死亡40人,同比去年增加15人,死亡人数占全省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9.9%,局部地区外省籍拖拉机肇事死亡人数甚至超过当地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50%,外省籍拖拉机已成为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各级农机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正确看待责任问题,高度重视整治工作。要把外省籍拖拉机安全整治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头等大事,作为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力求实效。
二、认真做好信息登记工作。根据《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公安驻农业(农机)联络室、警务室和各乡镇农机员、村公共安全管理员的作用,切实抓好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信息登记工作。信息登记内容可参考省农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6〕52号)的附件2、3,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已登记信息的,要按省籍整理造册(表式见附件1)。
三、分类处理拖拉机及驾驶人。对外省户籍的拖拉机,要按浙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实施临时检验,重点检测灯光、转向、制动三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并禁止其上道路行驶。检验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发给《外省籍拖拉机三项临时检验证明》,作为允许在本地上道路行驶的凭证。《证明》式样见附件2,由各地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对本地户籍的外挂拖拉机,凡符合省农机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要求的,给予直接转入;符合原省农机监理所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要求的,由各市报省农机监理所批准后转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暂参照对外省户籍的办法处理。
对外省户籍的拖拉机驾驶人,建立信息登记后,一并纳入农机安全组织学习,加强安全教育。
对本省户籍持外省籍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律进行调查、测试。经调查、测试合格的,由户籍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换证;不合格的,收缴其驾驶证,安排复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原收缴的拖拉机驾驶证连调查、测试情况转递原核发机关,建议予以注销。由外省转入的拖拉机驾驶证,参照此办法进行。
四、严格规范拖拉机牌证和驾驶证核发。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杜绝违规发放牌证行为。整治期间,全省一律按农业部农机发〔2007〕11号文件要求,暂停凭暂住证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对确属外省户籍在本省居住需要办理拖拉机转移登记的,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所,并经请示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同意后给予办理。对无牌无证拖拉机,如符合原上户机型和技术参数,经检验合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密切与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创造性地开展整治活动,增强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配合公安部门联合查处外省籍拖拉机超载、超速、载人、脱检、脱保等违法行为,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外省籍拖拉机营运登记办理和养路费收缴等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工程施建单位、矿山企业等的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纠力度,通过齐抓共管,形成对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
六、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整治期间,省局在浙江农机化信息网开辟整治专栏,宣传报道各地整治动态。各地要确定专人,及时向省局报送有关信息。各市要按照《外省籍拖拉机整治工作情况表》(附件3)要求,于每月5日、20日前向省局报送工作情况。整治结束后,各市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清册(要求用Excel表格)上报省局。
附件:1.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清册
2.外省籍拖拉机三项临时检验证明(式样)
3.外省籍拖拉机安全整治工作情况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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