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批转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综委[2007]7号

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报党委、政府,公安局、交通局(委)、农业(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此方案批转给出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农村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建设“平安浙江”,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我省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通知)
浙综委[2007]7号
关于批转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报党委、政府,公安局、交通局(委)、农业(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此方案批转给出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农村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建设“平安浙江”,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我省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2007年6月27日
 
 
 
 
 

主题词:农村  交通  整治  通知
  报:本委主任、副主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送:省综治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印发
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和事故高发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平安浙江”建设,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综委[2006]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68号)精神,决定从今年7月1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严管,把住源头、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整治期间,确保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特大交通死亡事故。
(二)跨省异地违规办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牌证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拖拉机营运市场秩序得到较大改善,道路通行中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公路路口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通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断完善,通行条件明显改善,路口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三)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以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摩托车、拖拉机上牌率分别达到75%、80%以上。
三、工作步骤和整治重点
工作步骤:第一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为宣传发动和基础排查阶段;第二阶段(7月21日至9月20日)为整治实施阶段;第三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为整改验收阶段。
整治重点:(一)公路路口、临水临涯高落差路段以及通村公路的安全设施;(二)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三)拖拉机跨省异地办理牌证、超载、超速、载人、脱检、不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各类违法行为;(四)低速货车不办理异地经营手续,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等各项规费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营造整治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横幅、张贴整治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为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氛围。结合“文明出行”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典型事故驾驶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排查工作。县(市、区)综治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农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发挥乡镇综治中心作用,着重对严重危害安全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违法载人等突出违法行为,以及公路安全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同时要排查本地人持外省籍驾驶证和挂外省车辆(包括拖拉机)号牌情况,落实“三见面”(见机动车、见驾驶人、见机动车所有人)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真正把底数摸清、基础打实。
(三)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严厉查处摩托车严重违法、报废车辆上路、外省籍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严重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以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制度,对群众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和查处盗抢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
(四)不断改善交通安全设施。各地要扎实推进公路路侧有江河、湖、海、沼泽、航道和悬崖、深谷、深沟等路段以及公路路口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要逐步完善农村“康庄工程”的安全设施,特别是与主干道相交的路口要设立减速设施和交通安全提醒牌,改建和新建的通村公路必须满足准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达不到夜间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要完善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管理。
(五)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所有乡镇都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与组织。交通安全任务繁重的乡镇,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组织适当力量,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管和交通秩序维护。要结合基层平安创建工作,以“综治进民企”为载体,整合基层力量,强化企业、学校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推进交通安全网络向基层延伸。
五、职责任务
(一)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工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宣传、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以及外省籍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严重超载、超速、脱检等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限期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督促外省籍低速载货汽车到交通部门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上路行驶;做好摩托车办证、上牌等工作。
(三)交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大力开展公路路口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不断完善通村公路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通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抓好外省籍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营运登记,按规定办理好规费缴纳工作,对以拖拉机名义、实为低速载货汽车的外挂“拖拉机”,一律按汽车类收缴规费、养路费。
(四)农业(农机)部门。规范做好拖拉机及驾驶证牌证核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涉及拖拉机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抓好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信息登记,建立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外省籍拖拉机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对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对本省户籍持外省籍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测试,经调查、测试合格的,办理换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其驾驶证,并安排复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五)安监部门。督促各地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对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督促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矿山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抓好本单位机动车管理,禁止雇佣无牌无证、脱检、擅自改装行为。对擅自雇佣未经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的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精神的重要步骤,作为预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抓手,作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继续实现“零增长”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省里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公安厅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务求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实行责任倒查。对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延续去年认真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针对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积极发挥村(居)两委基层组织的作用,不断夯实管理基础,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格局。整治工作一定要做到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巩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教育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整治期间,省里将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加强检查督促力度,各地也要加强检查指导,全力推进整治工作的落实。整治工作纳入各地平安创建工作考核。省里对整治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五)严格信息上报制度。整治期间,各地要确定专人,按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报表》要求,于每月5日、20日16时前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中的经验做法,推动整治工作健康、顺利发展。整治结束后,请各地于10月底前书面上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和人员组成
  2.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牌相关政策
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报表
 

附件1
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和人员组成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整治工作,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治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整治工作,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通报考核和评比,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组  长:省委常委、综治委副主任 王辉忠
副组长:省委综治委副主任         夏阿国
成  员:省公安厅副厅长        郑兴军
            省交通厅副厅长           王洪涛
省农业厅副厅长           赵兴泉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徐洪军
    二、整治工作办公室职责及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电话:87286805,传真:87286815)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并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反映情况,促进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地开展,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主  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郑兴军
副主任:      省委综治办副主任      周长甬
成  员:      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    缪德礼
省交通厅运安处处长    叶卫军
省农机管理局副局长    蔡潮永
省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  朱国强
 
 
 
 
 
附件2
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牌相关政策
     为提高摩托车上牌率,本着“先纳入管理,后规范完善”的原则,现整治期间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牌相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走私的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有被盗抢嫌疑的摩托车,统一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属非法生产、非法拼(组)装的(含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摩托车,一律收缴后交回收公司拆解。
二、属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有合法来历凭证的,责令车辆所有人办理牌证。对2004年3月31日以前购买的摩托车,没有列入《公告》但已列入原《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依据原《目录》办理注册登记。
三、符合《公告》或者2004年3月31日前购买的摩托车已列入原《目录》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有关资料不全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车辆的旧式购车发票或《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遗失的,可凭其他联发票(包括售车单位存根联发票)复印件及售车单位证明办理。
国产摩托车整车合格证遗失的,须要求车主到售车单位申请补发。补发确有困难的,可凭售车单位或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注有车辆生产厂名称、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身(车架)号、出厂日期的证明予以受理。
上述车辆销售单位或车辆生产企业已倒闭以致无法出具证明的,可责成车主前往村(社区)出具购车事实证明。车辆登记注册系统输入,车辆发票号码统一用00002007,车辆合格证编号统一用0000000002007。
    (二)车辆没有进行新车注册登记即转让的,凭原所有人、现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予以办理,如原所有人确实难以找到,经村(社区)证明购车转让事实,由辖区派出所签署被盗抢核查意见后并经登报公告后予以受理;属协议抵偿债务的,凭双方协议予以受理;属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摩托车,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受理。
四、查扣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摩托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对非法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送交回收公司拆解。
 

 
附件3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月   日
投入警力
(人次) 出动警车
(台次) 与相关部门组成
联合执法组(个) 各地派出检查
督导组(个) 查处客车超员
(起)
    
查处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起) 查处无牌、报废机动
车辆(辆) 查处无证驾驶
(辆次) 查处未按期年检机动
车辆(辆次) 查处低速货车等违法
载人(辆次)
 机动车 拖拉机 机动车 拖拉机 机动车 拖拉机 低速货车 拖拉机
        
查处其他违法行为(起) 合计查处
(起) 排查公路路口
(个) 存在严重安全
隐患的路口(个) 已封闭、整治的
路口(个)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本)    拘留(人) 卸客转运
(人) 摩托车上牌
(辆) 拖拉机上牌
(台)
    
拟报废的机动车(辆) 查获盗窃机动车(辆) 查获盗窃非机
动车(辆) 排查本地人持外
省籍驾驶证(本) 排查本地车挂外
省号牌车(辆)
   机动车 拖拉机 机动车 拖拉机
       
建立外省籍拖拉机及
驾驶人信息登记(个) 本省户籍驾驶人持外省拖拉机驾驶证整治情况
拖拉机 驾驶人 调查、测试总人数
(人) 收缴拖拉机驾驶证(本) 调查测试合格,直接办理本地驾驶证(本) 经复训、考试合格后,
办理驾驶证(本)
     
深入单位开展宣传情况 受教育人数
(人次) 媒体播发稿件数量
(件) 宣传品数量
运输企业(个)  驾驶人  中央媒体  张贴挂图(张) 
学  校
(所)  学 生  省级媒体  悬挂标语
(幅) 
乡  村
(个)  农 民  市级媒体  巡回宣传(场) 
备注:除第一次外,每次报表数据均为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累计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