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升我县农业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等五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试行)
2、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试行)
3、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试行)
4、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5、永嘉县农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抄送:省、市农业政策法规处,县政府法制办
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是指本局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以及本局分管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承办人员提出立案与否的建议,交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经局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员应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经局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本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案情复杂或违法行为较重的案件的审查、讨论、决定等项工作,主要由本局分管局长、法制机构负责人、执法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组成。
第六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成立;
(六)裁量是否适当;
(七)是否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植物检疫站、县渔政管理站等执法单位以自己名义做出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幅度等相关内容通过永嘉县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幅度等相关内容通过电子屏幕、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在醒目位置,以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四条 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幅度等相关内容印制成简便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嘉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植物检疫站、县渔政管理站等执法单位。
第六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标准之间联系的制度。
第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以及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外,还应具体说明其理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向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嘉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植物检疫站、县渔政管理站等执法单位。
第八条 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案情复杂或违法行为较重的案件,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由执法单位负责人提议,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及案件经办人员。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集体讨论的范围: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或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五条 参加讨论人数必须占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讨论人员对讨论的内容和讨论的经过严格保密。
第六条 集体讨论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一律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七条 集体讨论案件情况由指定人员如实予以记录,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植物检疫站、县渔政管理站等执法单位以自己名义做出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农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指本局及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审查的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期限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送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于1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
(三)调查终结报告;
(四)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嘉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植物检疫站、县渔政管理站等执法单位。
第七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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